布什政府的反恐政策看起来非常强硬,但是在自己的法院内,这些政策却都消失了,即一贯的不支持美国的恐怖主义受害者,而是支持外国的恐怖分子。
我们可以参考,因1997年9月在耶路撒冷发生自杀式爆炸事件而引起的一次国内诉讼。哈马斯宣称确定有5人死亡,192人受伤,包括几个美国人。在伊朗伊斯兰教共和国曾经在经济上资助哈马斯的基础上,五个受伤的美国学生起诉伊朗寻求赔偿。
四天的审判期间,专家的证词证明了伊朗政权的罪行,首席法官是Ricardo M. Urbina ,在外国主权豁免的福拉多修正案之下,对伊朗政府和伊朗革命卫队予以25100万美元的罚款,以此作为经济补偿和惩罚性的罚款。
原告在美国寻找伊朗政府的财产来实施这一判决,根据少为人知的2002年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的201条a款,其中规定“尽管有其它法律的规定,…在一个人获得了一项判决,反对一个恐怖主义政党的情况下,基于这个政党的恐怖主义行为地要求…这个恐怖主义政党被冻结的财产…应当成为可执行的财产。”
一件伊朗的古老碎片,正和恐怖主义案件中的法律争议中的碎片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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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卓克曼发现了伊朗政府金钱的一大重要隐藏之处:在纽约银行有接近15万美元,这笔钱在伊朗最大的银行伊朗国民银行的银行账户上,并且是伊朗政府完全所有的补助金。然而,当原告起诉这些资金的时候,纽约银行提起了联邦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决定如何处理伊朗国民银行的财产。
本案中受害者的任务似乎看起来很容易,假设美国政府(1)视伊朗国民银行为伊朗政府的“完全所有的工具”,并且(2)视这个政府为一个“恐怖主义政党”。
但是不是,“美国的司法部”将这个案子定为法庭之友而支持伊朗国民银行。正如财政部的发言人所解释到的,“为了维护对美国法律的正确解读”。它的法庭之友动议似乎决然的影响了审判官Denise Cote ,他适用了伊朗国民银行和司法部的联合规定,在2006年3月生效,主要反对将金钱给与受害者。后者就上诉到了第二巡回法院,但是这次法院则过分偏袒伊朗国民银行,2007年4月驳回诉讼。
这些金钱随后就被解冻,伊朗国民银行立刻将之从纽约银行拿走,并转移到了美国管辖权力范围之外。
故事并没有到此结束。10月25日,州政府宣布伊朗国民银行自此以后将和美国金融体系断绝关系,因为它“为和伊朗核武器和弹道导弹有关的项目提供金融服务”,主要通过“便利了多种敏感性原料”的购买活动。此外,它发现伊朗国民银行“过去常常至少资助伊朗的恐怖分子前线组织1亿美元的资金”,包括那些曾经训练哈马斯成员实施1997年耶路撒冷爆炸事件的组织。
这一引起公愤的不合格的举动(华盛顿先帮助了伊朗国民银行,然后就制裁它)符合了更大模式上的行动,即联邦政府站在恐怖分子的立场上并在法院里支持它。
- 司法机关在芝加哥大学一案中,试图庇护伊朗免受受害者的强烈要求。
- 它反对一项附属协议,即1万美元的伊朗的金钱资助1997年的受难者家属;同时,当这个家属在地区法院中赢得诉讼的时候,政府提起了上诉。
- 它在恩戈诉哈马斯一案中进行调解中阻止了失去父母的受害者的附属要求,即主张从德克萨斯州的一个被告圣地基金会拿出500万美元财产,因它曾资助哈马斯前沿组织。
- 在恩戈诉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和巴勒斯坦政权一案中,国务院援救了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恩戈试图强制执行他们的11600万美元的判决,这一判决就是要求执行巴勒斯坦政权拥有的在曼哈顿的一套办公楼。
美国政府一贯的偏袒恐怖分子,同时根据史卓克曼,它“从来没有一次支持恐怖主义的受害者,来收集他们在法院的判决”,这背后到底有没有一些深层的问题呢?人们希望不要等到再一次的恐怖主义大灾难,才开始修理这些误导性的政策。